摘要
2023年4月1日之前,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开展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工作时,还包括查证验物职责。2023年4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规章(农牧发〔2023〕16号)明确查证验物职责已归属屠宰企业。笔者认为官方兽医在执行新规章、参与县域屠宰场检疫工作中可以把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分为生猪进屠宰场前的产地检疫、生猪进屠宰场至宰前的检疫、生猪产品检疫三个阶段,而生猪进屠宰场至宰前阶段的检疫工作不可忽视。
出处
《福建畜牧兽医》
2024年第1期47-48,共2页
Fuji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