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使用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继的环境权理念不能根本解决环境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环境法规制的是损害环境的行为,其规制人类环境行为的道德基础不是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是良心这种纯善利他的生命情感。生态中心主义“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存在主体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因权利的示选和排他功能而走向保护环境的反面。从环境权转向环境保护义务是破解环境法效力来源的关键。环境立法应当以禁止损害环境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无害使用环境的环境使用权利相统一为基本理念。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1期108-120,共1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正义共识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BKS089)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6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