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问题涉及管辖异议、消极效力、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效力优先等方面。在自裁管辖不同阶段,司法审查可能存在不同的方式和处理结果,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对自裁管辖存在着决定主体不当和法院享有明显优先权的问题,建议立法修订中明确仲裁庭的自裁管辖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平衡仲裁程序独立性和法院监督必要性的关系。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2期27-30,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