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互联网企业制胜的关键,一些企业不惜以侵害被抓取企业的利益、威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为代价,抓取其他企业收集的各类数据以扩大自己的用户规模,获取更多利益。但因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数据抓取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数据抓取的案件时大多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即其中的第二条予以裁判,这使得数据抓取行为所引发的案件以及争议越来越多,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具有违法性等问题饱受争议。因此,本文以数据抓取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为例,讨论案件的裁判结果及思路,以明确数据抓取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对我国目前未在法律中列举数据抓取行为的司法逻辑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2期58-61,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