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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指定管辖适用范围扩张的反思与规制

Reflection and Regulation on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Specified Jurisdiction for Special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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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前,特殊原因指定管辖作为法定管辖规则的补充和调整,适用呈无序扩张之势,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破坏正常管辖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等弊病。本文从民事程序一般理念和指定管辖的特殊性质出发,建议在指定管辖案件办理中尊重并适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避免任意启动;在适用阶段、案件类型和提起时间上应有所限制,避免管辖问题久拖不决进而影响案件的实质公正处理;对于可以适用回避制度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允许指定管辖;对“特殊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以期在尊重当事人主体性和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公正与效率几种价值取向间寻得适度平衡。
作者 杨迪菲 李忠勇 来小钰 Yang Difei;Li Zhongyong;Lai Xiao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期67-72,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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