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拐骗儿童罪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罚不足间的冲突、现行规定难以囊括诸多情节及后果等多种困扰,这与该罪仅有一种量刑幅度直接相关。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二罪罪质一致,我国历来将其合并而治,域外多数国家也专门规定“诱拐未成年人罪”并设置相应的加重情节,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二罪被分而治之,在多次立法修改中,二罪的轻重处置差距显现,又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拉大。宜将二罪合并为“诱拐儿童罪”,使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共享加重情节,同时调整“诱拐儿童超过一人”及增设“使儿童长期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等法定刑加重情节,形成轻重有序的量刑体系,以因应复杂的司法需要。
作者
王文婷
邹克
Wang Wenting;Zou Ke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第1期32-41,共10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