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营者基于用户数据收集,运用算法技术构建用户画像,然后根据画像对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的行为。本质上是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滥用,涉及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的问题。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垄断才需要公法介入,而大数据“杀熟”仍是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应侧重于从私法层面解决。尽管相关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研究发现,降低消费者司法维权难度,用司法力量为消费者赋权,鼓励消费者自主通过法律途径防止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规制大数据“杀熟”。
出处
《西部财会》
2024年第1期74-76,共3页
Western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