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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搭桥”收受“中介费”为何构成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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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说】“我只是牵线搭桥,为程临介绍和引荐,他送的60多万元是我的劳务所得。”当被查处时,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产业人力资源科原科长徐强坚持认为这笔钱的性质是“中介费”而非受贿。几年前,因本省信息产业重点企业用工需求量大,徐强所在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送工入企任务及相应补贴政策,徐强被安排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员文摘》 2024年第4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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