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企业部分费用,应否计入个人账户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主持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辽社险发[2003]28号)第五条规定,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第1期77-7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