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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治理体系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被引量:2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System of Public Interes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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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解与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既要以我国现行的公益治理体系为基础,又要充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体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有关受案范围、起诉顺位和诉讼请求的争议,均需置于个人信息治理的框架内进行体系化解释。首先,确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把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和公益受到损害两个标准。其次,鉴于公益治理向诉前倾斜以及诉前治理的多元协同性,检察机关起诉继续恪守第二顺位的现实意义已然不显著。最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但在公益遭受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公益损害赔偿金。
作者 欧元捷 Ou Yuanjie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57-64,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法官学院2022-2023年度研究课题“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公益诉讼”(FY2022-2023026)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20CXTD0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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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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