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危险,不是行为的危险,也不是具体危险的危险,而是实害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差别不在于危险的程度,而在于立法方式。支持抽象危险犯可以反证的论据有混淆问题之嫌,将本属于抽象危险犯中类型化行为的判断问题,错误理解成了类型化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问题。允许抽象危险犯进行反证会导致抽象危险的具体危险化。抽象危险是一种立法拟制,不能进行个案判断,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于解决问题无益。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52-162,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污染环境罪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YJC820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