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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一被告占林地采矿获刑并承担生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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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24486.12元,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2293.60元,禁止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矿山项目建设。
作者 郭贝 刘学
机构地区 内乡县人民法院
出处 《资源导刊》 2024年第3期53-53,共1页 Resourc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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