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历经多次审议,终将高空抛物单独入罪,这引发了学界争论。设置高空抛物罪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以精准规制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使其罚当其罪,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这也是对社会公众的理性回应。与此同时,部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不足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却将全部的高空抛物行为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口袋罪名中,有以偏概全之嫌。
出处
《经济师》
2024年第2期51-52,5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