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调解前置程序,为充分实现非诉机制诉源治理的功能,调解前置程序成为今年来司法界讨论的对象。具有悠久历史的调解、非诉机制构建的良机和先行调解的司法实践,为调解前置程序的构建提供可行性,基于该程序还存在与现行法冲突、限制当事人诉权以及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结合国情,文章从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调解前置程序、划定受案范围、设定规则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经济师》
2024年第2期53-54,56,共3页
基金
2021年度“黑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黑龙江大学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项目(2021-KYYWF-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