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作业罪契合我国社会规范风险防范的迫切需要、贯彻国家强化源头治理的重大决策,立足刑事轻罪立法司法的实践总结而设立,反映了我国在预防性社会治理和保障生产安全的有效举措。但该罪存在入罪、量刑和出罪等司法上的“过罪化”趋势。为纾解司法中的困境,应全面贯彻实质解释的刑法观,限缩解释构成要件的范围;以客体前置的特殊性廓清“现实危险”的基本内容;同时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明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辅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导向,可有效衔接企业刑事合规的出罪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危险作业罪的妥当处理,更有助于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
出处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8-42,共5页
Journal of Transport Management Institute Ministry of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