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女两性间通过婚姻联结确立并长期持续的状态关系被普遍认为是传统社会中家庭乃至家族出现且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程序步骤。只不过在身处庞杂繁复的家庭(家族)成员身份影响下,原本“合两姓之好,敬奉宗庙,接续后世”的初始目的无时不需要在夫妻关系之间,夫妻与本方、对方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甚至夫妻与周围邻里友人的关系之中承受考量。及至清代,“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现实状态已然在家庭内部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并有进一步极化发展的趋向,这就导致了妻在面对夫之时人格被对方完全吸收且普遍处于从属地位。具体到司法视域下对“夫杀妻”情况出现后的承审裁断也无法避免受制于州县官员等级身份差异观念的影响,继而结合具体案情外化为不同刑责罪名取舍间的性质和程度差异。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0-5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