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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携带猫狗入住≠可饲养大量流浪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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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女士与陈大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大爷承租唐女士的别墅,合同载明“可携带猫狗人住”。后因陈大爷在别墅内饲养大量流浪动物、屡遭邻居投诉,双方产生纠纷。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大爷支付房屋使用费113400元、违约金1800元。
作者
冯文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4年第1期32-33,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
流浪动物
违约金
使用费
别墅
狗
携带
猫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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