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为(2021)最高法民申2550号民事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发包人应以何种文件为依据支付建设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也未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建设工程价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剩余工程价款。
出处
《建筑》
2024年第1期84-8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