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出处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1-59,共19页
Academics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研究重大项目“企业合规司法实务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