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建永安的一家餐饮企业,在商铺招牌及室内装潢中使用酒店品牌“维纳斯”,被“维纳斯”品牌方起诉,引发商标侵权之争。法院最终认定,该餐饮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酒店“维纳斯”与餐饮“维纳斯”,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公司”)创建于1993年,旗下有“维纳斯”“维也纳”“好眠”等酒店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早在2009年12月28日,维也纳公司就申请注册了“维纳斯”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酒店、餐厅、自助餐厅酒吧等,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7日。
出处
《检察风云》
2024年第3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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