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数据主体有限理性、个人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在大数据时代的局限,应得到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需构建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保护平台经过处理后产生的信息。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兼顾个人数据治理体系中公私交融的现象,对于平台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能够予以合理规制,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
作者
王雪乔
段伟文
Wang Xueqiao;Duan Weiwen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9,共5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革命与人类深度科技化前景的哲学研究”(17ZDA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