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依据公司法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但股东对会计账簿复制权及会计凭证查阅复制权缺乏法律规定。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权的正当目的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着司法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结果。行政救济机制,有助于档案行政部门解决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权纠纷的效率。突破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权的实现困境,应当完善档案法,扩大股东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范围、明确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权的正当目的和举证责任分配、建构行政救济机制,形成档案治理共同体,实现股东利用会计档案权利的全面保护。
出处
《档案》
2023年第12期4-8,1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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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湖南生态强省的财税法制研究”(项目编号:17YBA35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