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情三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律学人争论不休的议题。本文从司法的角度切入,利用《折狱龟鉴》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天理的具体内容为何;二是天理与法律的关系为何,亦即天理对审判有何作用。天理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与一致性,大多指天性、天伦、人伦纲常,故多适用于亲属相争,而不适用于凡人相争。天理与法律的关系应分两个面相来分析:一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二是对加害者行为的惩罚。在前者,天理与法律平行而弥补其不足,没有导致司法的不客观、不确定或不一致。在后者,为了缝补受害人和加害人彼此的天伦,天理有时凌驾法律,以道德训诲代替刑罚,这其实跟传统司法"先教后刑"的原则相差不大,也使天理论述显得多余,因为三纲五常被抬举为不可违背的最高道理后,并未带来合乎比例的赏与罚,反倒多用来减免刑罚,这跟不谈天理的道德裁判者又有何分别呢?此外,跟法律一样,天理对加害人有时也束手无策。也许因触犯天理而加重刑罚的情况,在宋代以后比较多见,其原因值得进一步研究。
出处
《清华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83-121,共39页
Tsinghu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