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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腐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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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一次我们谈到了《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该条的对象是"订明人员",即政府的全职人员,全港共有160 000人(包括法官)。第3条规定"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现在我们看一下第8条,该条的对象是贿赂中的另一方,即向公职人员行贿的一方,其规定.
出处 《清华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256-269,共14页 Tsinghu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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