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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Review of Modification of Parties through Debt Transfer:Discussion on Article 9 of Provisions of Modification and Addition of Parties and Article 21 of the Draft of Enforce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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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个别问题案件事后纠违的逻辑导向;而司法实践中,也仍存在着倾向公平公正优先的实质审查原则,从严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后方予确认的惯常思路。两者在立论逻辑、实践路径、目标效果、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实践反思,重构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审理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杜绝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说来,改变现行司法解释形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单链条模式,建立区分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并与之相对应的宽严相济审查标准,赋予异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诉权,即形成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辅之以异议之诉为救济的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新模式。
作者 姜宇轩 贾宏斌 Jiang Yuxuan;Jia Hongbin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2,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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