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采集数据活动在社会和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知情-同意”规则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宜再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化,而应转向更加具体的实质化。明确“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底,区分应用同意强度规则,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推动企业积极、合规地开展数据活动。对涉及个人人格尊严、自由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确的同意(现实的承诺)规则;对不涉及个人人格尊严、自由的信息,可以适用推定的同意(推定的承诺)规则,也可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同意豁免原则。
基金
201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保护网络产业发展的司法政策研究”(GJ2018D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