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干预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家庭教育令签发的目的在于促进家庭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司法社会化的客观趋势和对法律实施成本的控制共同构成家庭教育令的司法动因。家庭教育令的程序属性包括适用上的依附性、审理上的非讼性和权利保障上的可救济性。在个案层面家庭教育令具有恢复功能与惩戒功能,在社会层面家庭教育令具有指引功能与预防功能。基于此,应当以法院为家庭教育令的唯一签发机关,以概括式立法模式扩大家庭教育令的司法适用场域,以修复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目标重塑家庭教育令的审判机制,规范家庭教育令的执行主体与内容,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2期52-62,共11页
Children's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