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派驻监察的履职受到高校办学自主制度的限制,派驻监察对仅违反高校廉洁纪律的监察对象出现难以同高校内部处分进行有效衔接的困境。我国高校自主办学明确区别于高校自治,高校内部处分并不完全独立,高校派驻监察具备介入高校内部处分的可能性。确立高校派驻监察的“形式与实质”,可以实现高校派驻监察与内部处分在案件有效衔接的同时尊重高校内部处分上的自主权限,确保对仅违反高校廉洁纪律的监察对象在内部处分上的适当性。
基金
2023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高校纵深推进研究”(YCSW20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