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正当性存疑的前提下,职业索赔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共管理,其管理效果难以通过效率原则的检验。造成此结果的原因,不仅在于职业索赔人自身行为的动机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在于立法给了职业索赔人“小题大做”的空间,却没有给司法者一定的裁量空间来对职业索赔人进行抑制。对职业索赔的讨论,从形式主义的论辩慢慢走向功能主义的分析,但最终应以效率原则为标准。若能在司法和立法层面双管齐下,将促使职业索赔人关注真正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完善的行政举报制度,不仅能化解对职业索赔正当性的质疑,还能发挥与职业索赔相同的社会效果。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44-50,共7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