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现行收入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收取预收款时并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在收取预收款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基于配比原则,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价内流转税费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收取预收款时预缴税费种类多且金额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商品房预售业务在期末应当考虑其对未来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39,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8CCZJ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