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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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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优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提升参保居民待遇享受便捷度,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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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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