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卖价款同时支付规则,是在无法以合同内容补充规则确定价款支付期限的情形下,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的特殊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在买卖合同价款支付期限的确定上,不宜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进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价款支付时间,应视为出卖人行使价款请求权的起点。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在于通过权利功效减损和时效利益保护的双向维度,维护以交易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秩序。从民事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考虑,同时支付规则的延伸解释应着眼于债务人时效利益的保护,将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的时间视为出卖人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作者
宋国
王佳
Song Guo;Wang Jia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4期44-4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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