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判后继续追缴的实务效果受到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惯性、制度法规现状和审执分离构架要求的多重限制。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梳理,认为在现有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体系中,判后继续追缴仍独具功用,尤其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言。追缴等值财产这一理念经过了涉黑恶势力犯罪审执实践的检验,应扩展适用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在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范围内追缴其他等值合法财产,防止被执行人因犯罪而获益。在回应实务需求的同时,还应注意集资参与人和具体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衡平,选择梯次配置模式,即在集资参与人未受兑付的范围内追缴主犯等值的合法财产、在实际违法所得的范围内追缴从犯等值的合法财产。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4期101-10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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