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张巍(新加坡管理大学)林一英(全国人大法工委)李志刚(山西师范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黄辉(香港中文大学)吴建斌(南京大学)、王建文(南京大学)、郑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规定与义务来源张巍: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4期106-11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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