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1年前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将过去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家,改为按一定比例上缴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净利润,全部留给企业自主支配。由此增强了国有企业创造更多利润的积极性,使得国有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41年后的2024年1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要求所有国有企业分类分档,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税后净利润,使2007年开始试点的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成为一项国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