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机构在应急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一直未被系统研究。在过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时间赛跑,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进行紧急立法授权,生成政府应急防控急需的行政应急权,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原本被“虚置”的人大决定权也因承载着行政应急权的生成职责而被应时激活。地方人大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生成行政应急权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遵循着三重基本逻辑:其一,应急防控亟需权威机构紧急立法,以确立紧急时的社会规范,即紧急立法需求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前提;其二,人大决定权的准立法性、应急性与补缺性等属性与应急功能高度匹配,具备紧急立法能效,即立法功能匹配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要素;其三,“上位法”与预先设定应急权的重申、行政应急权优先性的确立以及临时管控权力的新授是行政应急权生成的三个面向,即确权与新授是各级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路径。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62,共8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课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结构及其内在衔接问题研究”(2023BZZ-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