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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以监督之名行利己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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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2019年9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功能升级,新增了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
作者 杨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4年第1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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