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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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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4年第2期23-25,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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