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保证人能否以重整计划对抗债权人权利主张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看法。特别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在主债务人重整计划中,通过清偿现金和债转股获得债务人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债转股如何定价?如何判断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全额清偿?保证人对债务人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债务是否还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以一起执行案件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出处
《中国审判》
2024年第2期100-103,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