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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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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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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10期14-15,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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