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对以自然人创作为主导的传统作品的产生方式提出了新考验,引起人们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定的重新讨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的争议。为激励艺术创作和鼓励文化事业发展,应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可著作权性地位。借鉴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创作域外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经验,通过分析英国、美国和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法律实践,对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合理建议。即为平衡各方利益主体需求,立法应当明晰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行使进行必要限制,鼓励对机器创作的合理使用。
作者
聂洪涛
陈怡帆
NIE Hong-tao;CHEN Yi-fan
出处
《海南金融》
2024年第3期77-87,共11页
Hainan Finance
基金
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9F0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