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随意认定的乱象。要合理廓清财产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将目光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现有关于本罪法益是什么的观点实则属于单层次法益观,单层次法益观存在着脱离刑法规范认定法益内涵和无法合理限缩本罪处罚范围的不足之处,因此应采双层次法益观。双层次法益观下,本罪法益包括作为阻挡层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作为背后层法益的人身、财产安全,构罪需同时侵害两法益,就此而言本罪属于实害犯加具体危险犯的双层次犯罪构造。双层次法益观下的财产信息应被界定为具有身份识别性、可体现真实财产状况以及可直接体现财产价值和财产存在形式的个人信息,循此可构建财产信息的教义学认定路径,同时可合理限缩本罪犯罪圈。
作者
阎二鹏
李纪杰
Yan Erpeng;Li Jijie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6期93-104,共12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突破与应对研究”(2019BFX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