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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司法定性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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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在于明确具体构成要件的标准。对“伪劣产品”的认定,立场不同可能导致结论迥异,进而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产生定性差异。因此,明确“伪劣产品”的标准,是准确理解与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所在。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此处的“产品”应指经过生产加工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工业产品、农业产品还是生活产品,也无论产品是否有害,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均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畴。然而,要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还需结合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量。
作者 陈然
出处 《人民法治》 2024年第6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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