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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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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作为民间规范,诞生于社会演进历史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地方立法是基于国家地域广袤、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地方发展需要,由中央权力机关赋予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法的方式。从《立法法》本身逻辑而言,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并无存在空间;从法律实效和法治实践角度而言,习惯与普通地方立法应当交融发展,但不意味着直接将习惯纳入地方立法,而是在并存的前提下吸纳习惯的某些精神内核,同时,对习惯进行引导。
作者 张薇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4期153-156,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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