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各国政府均以公权力要求数据在地化,数据在地化阻碍了数据的价值畅通。美国与欧盟签订的《安全港协议》与《隐私盾协议》相继被判无效凸显了数据主权的扩张与争夺,造成了跨境数据流通的困境。为了兼顾数据流通和利益价值的平衡,我国在数据主权大潮中应作出自己的选择,构建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避免国际间的管辖冲突。参与国际协议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加跨境数据谈判内容,主动牵头构筑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适当降低国外司法管辖判决、裁定的承认门槛,承认国外司法管辖的域外效力。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4期157-160,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