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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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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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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4年第2期80-82,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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