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就业形态是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兴行业催生的平台就业、远程办公、用工共享等新就业类型,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各行各业提供劳动服务的从业人员属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深入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和有关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基于劳动关系认定、分层保护、分类保护与政府监管探究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对策,包括构建多层次劳动关系保护体系、健全劳务关系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完善具体的权益制度设计。进而,基于发布指导性案例、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休息休假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全权、经济补偿权等方面,厘清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案件时的司法裁判规则。
作者
项贤国
唐晨
李风志
XIANG Xian-guo;TANG Chen;LI Fengzhi
出处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基金
河北省法学会2023年项目“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识别标准与司法应对研究”(HBF23B018)
宿迁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典型案例研究”(2022XRC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