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产品管理与AIGC治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但AIGC与人类作品在外观上无法区分,因此AIGC去匿名化是有效落实治理方案的前提。人类创作与AI生成的本质区别在于:AI生成存在对数据模型的范式依赖,而人类创作则表现为对现有范式的突破。算法与数据模型决定了AI生成必然是有迹可循的,所以AIGC去匿名化的关键,在于找到AIGC与数据模型之间的关系,这要求掌握算法与数据模型的AI服务商承担构建AIGC去匿名化平台的责任。此外,生成式AI作为大数据搜集与整合工具,其本质与信息网络检索工具无异,立法应明确AIGC的公开信息属性,用户应对其AIGC使用行为自担风险。除生成侮辱性等内容之外,针对用户关于AIGC的使用与传播,立法宜对AI服务商继续延用“避风港规则”。
出处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7-123,共7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