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涉海运输内河船的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关于“一事不再罚”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从自然行为因素、法律因素和牵连因素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辨析,认为内河船涉海运输是包含两个违法行为的一个违法事件,而非一个违法行为。但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仍应充分考虑“公正”原则。
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3期7-10,共4页
World Ship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