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会计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转销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借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贷记“PPP项目资产”科目;借贷方存在差额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并根据资产类别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9-7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